受 1901 年法令管辖的社团可任命一名主席。但这不是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主席的职责是代表协会 , 日常管理。主席可由一名或多名行政管理人员协助工作。
一般来说,协会主席由创始成员选举或任命。他或她的职责由协会的 章程和附则自由定义。
法律没有正式明确规定协会主席的职责。在实践中,这些职责取决于创始成员希望如何起草协会条款。
一般来说,协会主席负责执行多项任务。首先,他代表协会,可以通过签署合同向第三方做出承诺。他要确保适当召集会员参加大会,并主持辩论。
它还负责在财务主管的支持下,酌情以会员费或赞助商的形式为协会的运作获取 必要的资金 。最后,它还确保协会章程中规定的规则得到正确执行。
任何年满 16 岁的 人都可以担任协会主席。否则,必须获得法定监护人的书面授权。任命或选举主席的程序由协会章程自由规定。
有三种传统的任命途径:
经认可的公共事业协会以及经批准的渔业和养鱼业协会必须选举主席。
协会主席有资格代表协会并向第三方做出承诺,例如签署合同。
董事的个人责任发生在其职责范围之外的个人不当行为、在协会宗旨范围之外实施的行为、给协会造成经济损失或所称不当行为与索赔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
如果公司未遵守法律或法定条款(未申报年度账目、未遵守健康和安全规定等)、误导性广告或欺诈,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协会主席可因所开展的工作或自愿行为 领取报酬。如果他或她领取报酬,必须在协会章程中明确说明数额。
被认定符合公共利益的社团,其董事一律不得领取报酬。
如果协会主席辞职,任命新主席的程序由协会章程规定。在组织下一次任命之前,它将组织空缺和临时替补。
同样,也没有关于任命新主席程序的法律规定。如果前任主席辞职或被免职,协会创始成员可自由决定任命新主席的条款。